e生保2020保证续保版被保人健康告知
*如果您有以下被问及的情况,您将需要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服务(智能核保或者人工核保)来进一步反馈被保人的健康/身体情况,以获得更加精准的核保结果
| 健康告知全文
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保险等情况,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告知内容不符:
(1)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2) 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依法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1.保险情况
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有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2.职业情况
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3.医疗行为
(1)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或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复查、随诊、诊疗(检查项目包括: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
(2)过去2年内曾因病或意外手术、住院,或被医生建议手术、住院治疗。
4.健康状况: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有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
a)肿瘤:良/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类癌、原位癌、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团块/结节/肿物(如甲状腺结节/肿块、乳房结节/肿物/肿块、肺结节/肺磨玻璃影/肺阴影)
b)代谢性疾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糖尿病:
c)心脑血管疾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肺动脉高压、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脑梗死/脑出血,脑血管畸形。
d)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间质性肺病;
e)消化系统疾病:肝炎及肝炎病毒携带、肝硬化、胆石症、胰腺炎、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胃肠道息肉;
f)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多囊肾;
g)血液、风湿免疫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严重贫血(血红蛋白<90g/L);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
h)其他: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瘫痪;先天或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HIV阳性,严重听力或视力障碍,脊柱/胸廓/四肢畸形或残疾,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畸胎瘤、葡萄胎、宫颈上皮内瘤变(CIN)。
(2)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存在下列症状;紫绀,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进食哽咽感或吞咽困难、呕血、黄疸(新生儿黄疸已治愈的除外),便血(非资体出血)或黑便,血尿、蛋白尿、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6个月内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2周)、黑痣进行性增大(超过6个月)、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超过6个月)。
(3)2周岁及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低于2.5公斤,或有早产,窒息或缺氧史、发育迟缓、脑瘫的情况。
5.例外事项
若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
(1)急性胃肠炎:已痊愈,无并发症;
(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肺炎、感冒:已痊愈,无并发症;
(3)急性支气管炎:单次发作,已痊愈,无并发症;
(4)急性阑尾炎:已手术治愈,无并发症;
(5)牙周炎、牙龈炎、龋齿;
(6)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
(7)扁桃体或腺样体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且已痊愈;
(8)矫正视力正常的屈光不正;
(9)新生儿母乳性黄疸:已痊愈,无并发症;
(10)软组织外伤/肌肉拉伤/表皮外伤(非颅脑外伤、非多发外伤):已痊愈,无需后续治疗,无后遗症,未遗留残障;
(11)轻/中度脂肪肝:腹部B超仅提示为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12)血脂异常: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甘油三酯<4.0mmol/L且总胆固醇<7.0mmol/L;
(13)新生儿卵圆孔未闭/房间隔缺损: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14)新生儿室间隔缺损: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15)新生儿动脉导管未闭: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16)乳腺小叶增生:近半年内经超声或钼靶检查确认仅患乳腺小叶增生,目不伴有乳腺其他病变;
(17)妊娠分娩(不伴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且产后痊愈)、宫外孕(已治愈)、流产(已治愈)、上环、取环、结扎;
(18)胆襄息肉: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且已治愈满6个月,无并发症;
(19)胆囊结石(不合并胆管内结石、胰腺炎):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且已治愈满6个月,无并发症;
(20)化脓性乳腺炎(已痊愈)、急性盆腔炎(已痊愈)、阴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