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心保障
赔付条件
25种重疾,赔4次,100%/120%/140%/160%基本保额,间隔一年
30种中症:和轻症累计可赔6次,每次可赔60%基本保额
52种轻症:和中症累计可赔6次,每次可赔30%基本保额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注](无论一种或多种),额外给付12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满4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注](无论一种或多种),额外给付20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满4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已经赔了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再确诊癌症,额外赔50%
额外赔付50%保额
仅向投保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注],给付2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以一次为限。
仅向投保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少儿自闭症疾病[注],对于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且不满7周岁时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约定的结算比例及结算方式与康复机构进行直接结算。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时,本项责任终止。
仅向投保时年龄不满7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生长发育特定疾病[注](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疾、中症或轻症的,豁免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各期的期交保费。
18岁前身故赔保费和现价取大者,18岁后身故赔保额
首次确诊其他重疾180日后,发生癌症赔40%保额;首次确诊癌症,1年后再次发生癌症赔40%,后面每隔一年发生,分别别50%、30%,第四次以后每次50%
保前30年,重疾、中疾和轻疾额外赔60%、20%和10%;保60岁前:重疾、中疾和轻疾额外赔100%、30%和10%
(1)重疾[注]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重疾住院,给付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180天为限); (2)中症[注]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中症住院,给付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50%(180天为限); (3)轻症[注]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轻症住院,给付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180天为限); (4)意外住院津贴:18岁前,因意外伤害180天内住院,给付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90天为限); 保险期间内:1800倍日额为限,无免赔天数。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确诊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大疾病,豁免后续剩余未交保费。
*投保前,务必确认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況/身体情况/既往病历等,是否符合《健康告知》里的要求,请如实告知,关系到出险后是否能顺利理赔。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详细信息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