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疾病保障全面,轻中重疾都有保障。
亮点二:疾病赔付额度高,重疾在61岁前赔150%保额,轻症在61岁前赔45%,中症赔付比例高达65%。
亮点三:特定疾病癌症/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付,可以赔到150%保额。
轻症有隐形分组,原位癌定义严格
追求保障全面,性价比高的
暂无
瑞华康瑞保2.0是一家综合保障全面险种,保障内容也比较丰富,赔付额度高,虽然价格没公布,但是从灵活性看,可以通过险种搭配,来缓解交费的压力。
1.核心保障
赔付条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详细信息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